海南省三亚市石家庄商会文件
三亚石商文〔2017〕1号
三亚市石家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三亚市石家庄商会,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anya,英文缩写为:SCOCS。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石家庄在三亚市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和各界人士联合发起、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立足三亚,凝聚石商,至诚至强,共创辉煌”。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平、诚信、团结、务实”的原则开展工作;以维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联络交流、服务保障、共同发展为目的,促进和推动三亚与石家庄两地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三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三亚市创意产业园标准厂房二期三楼C40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条例建言献策,树立在三亚市石家庄企业和商会的良好形象;
(二) 加强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倡导爱国、敬业、文明、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信用观和法制观。号召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感恩回馈社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 充分发挥商会的整体优势,开展石家庄与三亚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石家庄人来三亚投资创业、牵线搭桥,促进石家庄在三亚市的企业间合作。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协助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提升竞争实力;
(四) 积极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维护权益等相关服务,调解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定期走访、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协助会员企业整合资源,完善规章制度,改进运营管理,提升会员素质,提高技术和产品质量;
(五) 参与城市建设:参加政府承办社会团体公益事业及政府委托事项,做好城市的助手,维护城市的形象,打造城市美好蓝天,实现城市与人的完美结合,为城市发展献计献策,丰富城市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等相关产业的功能,通过商会会员力量及商会本身价值,为城市基础设施、人文气象贡献商会的力量。积极组织会员学习三亚政治文化、历史文化、经济文化,使会员融入美好环境,做好城市发展的助推力量,实现人人都是文明使者,做好文明窗口。
(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协助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其他商会及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和发展,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
(七) 积极组织在三亚市的石家庄籍人士的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座谈交流,弘扬石商文化。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石家庄在三亚市的企业中的优秀企业、工商界优秀代表的评选、推荐工作;
(八) 充分利用商会的优势资源,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服务,为商会创造价值,提升会员的核心竞争力,不断的优化升级会员服务品质,想方设法为会员做好服务保障,促进商会良性发展。
(九) 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会刊,传达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单位供求信息,宣传会员单位业务工作;
(十) 完成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法人会员和自然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 在本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自愿履行本商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参加会员大会及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的级别
本商会会员按照会费贡献不同分别为: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理事单位、会员/会员单位。每级会员/会员单位享受的商会服务内容及其他权利不同,承担的会费金额及其他义务也不同。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违背本章程的行为,对本商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或财产损失的,经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终身不得加入本会,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力。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听取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三)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四) 选举商会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创会单位自动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商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商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商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任命商会常务委员会;
(五) 选举和任命会长;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管理机构、服务中心、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各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商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商会常务委员会。商会常务委员会由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执行会长、秘书长由会长任命。
第二十四条 在商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商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商会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商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商会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秘书长等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会长、秘书长等管理岗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等管理岗位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由自然人担任,会长是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商会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商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各项支出费用和因商会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向企业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经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企业合作投资,由会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商会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